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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個人貸款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到銀行進行申請 。在申請貸款之前要確認自己是否滿足銀行規定的貸款的條件。辦理個人貸款大體可分為:準備申請材料階段 、選擇貸款類型階段、確認貸款條件階段、填表階段 、審核階段這五個階段。一般要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有:個人的二代身份證、工作證、工資條 、征信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若需要抵押貸款時)、擔保人的個人資料(擔保貸款時)等 。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 ,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條 為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加快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高效率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 ”)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費貸款 。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實施方案。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貸款的管理運作,委托管委會指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托銀行 ”)辦理公積金貸款手續。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規范公積金貸款的委托授權管理,加強對所轄分支機構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管理中心承擔 。 第六條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在繳存地購買、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以下簡稱“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的時限;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 ,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支付規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資金;
(五)本人及其配偶均無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規定提供擔保。 第八條 公積金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借款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住房總價款 、抵(質)押物價值等進行綜合測算確定,不得超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和抵(質)押物價值的70%(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新的政策執行) 。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 ,占借款申請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內。
第九條 貸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順延5年內,但最長不超過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第十條 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 ,借款申請人可向受托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托銀行自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式和還款方式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借款申請人向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提交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管理中心對申報材料按規定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同時通知借款申請人;
(三)受托銀行和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 。對于需要由房地產開發單位提供階段性擔保的 ,借款申請人應在簽約后將借款合同送房地產開發單位蓋章確認;
(四)受托銀行和借款申請人在簽約后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辦理擔保手續。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房屋登記機構應在收件后10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采用質押和保證擔保方式的,受托銀行應在管理中心約定時間內辦妥擔保手續;
(五)辦妥擔保手續后 ,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在規定時限內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
(二)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三)首期款支付憑證;
(四)收入證明;
(五)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
(六)管理中心規定的擔保材料;
(七)購買、建造、翻建 、大修等不同貸款用途分別提交管理中心規定的相應材料 。 第十四條 各管理中心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及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各管理中心視申報備案樓盤的開發進度 ,適時受理開發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貸款面簽制度,借款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 ,應出具委托公證書。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公積金貸款審核審批管理,建立初審、審核、審批的三級貸款審批制度 。通過審貸會方式進行審批要加快審批進度。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借款合同的管理,規范借款合同主要條款 ,對借款合同填寫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開展日常性審查。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抵押擔保方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采取質押 、保證等其他擔保方式 。采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除新購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外的抵押物均應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資金流動性風險管理并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使用率超過75%時,管理中心應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負責貸后檢查、風險監測、貸款回收 、擔保債權管理、借款合同變更、逾期貸款催收 、不良貸款處置、貸款檔案管理等工作 ,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 ,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貸方式 。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合同的,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 ,經管理中心批準后依法簽訂變更協議。變更協議生效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 ,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
第二十四條 貸款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有權對借款人、擔保人采取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借款人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二)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或挪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歸還貸款本息;
(四)借款人卷入經濟訴訟糾紛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五)借款人死亡 、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若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繼承財產的法定繼承人 、受遺贈人、法定代理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六)抵押人未經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物拆遷、出售 、轉讓、贈與 ,或將抵押物、質押物重復抵押 、質押;
(七)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保證能力、抵押物被征收 、損毀不能清償債權、質押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措施;
(九)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債權保護措施包括: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中止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三)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和罰息;
(四)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清償貸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約定提前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
(六)依法追償貸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公積金逾期貸款催收機制,明確催收工作責任,加強逾期貸款管理。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 ,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形成逾期貸款的,應當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處置,并在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和罰息;處置后形成貸款損失的 ,應當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申報呆賬核銷。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結清公積金貸款后,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應及時辦理貸款清戶和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管理中心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做好公積金貸款檔案的歸檔、保管 、利用、銷毀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條 管理中心應加強對受托銀行日常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管理和監督 ,按照《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托銀行年度考評試行辦法》開展受托銀行公積金貸款年度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機構利用虛假材料騙取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貸款,并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材料騙貸的,管理中心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職工所在單位、其主管部門或當地監察機關 ,同時5年內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追究所在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和相關領導責任;
(三)有關單位或個人涉嫌偽造印章 、證件、合同、發票等造成騙貸的,管理中心應提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四)管理中心應對騙貸的借款人 、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 ,并通過管理中心網站或當地媒體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凡繳交單位未辦理正常緩繳手續,借款人在貸款手續完成后即惡意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的,管理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 ,提前收回全部貸款余額 。
第三十二條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造成貸款風險或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托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或委托貸款協議約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關責任,要求限期整改 ,并可依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受托銀行年度考評辦法》,采取下調委托業務手續費等處罰措施,直至撤銷其承辦資格。 第三十四條 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應參照《關于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閩建金管〔2011〕10號)和本規定執行 。
第三十五條 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依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本規定修訂本地區公積金貸款管理規定 ,并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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